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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络安全责任告知书
2018-7-5 | 阅10757 | |
来源:八度网络 [打印] [关闭] |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络安全责任告知书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你单位应依法履行的网络安全责任告知如下:
一、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相应资质;
二、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指导;
三、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网违法犯罪活动;
四、履行违法信息过滤、公共信息巡查、用户资质查验、日志信息留存和应急快速处置等安全保护义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通过工信部备案的网站三十日内须在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进行公安备案,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核发的备案图标;
六、当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后30日内登录平台提交变更信息;
七、当网站不再开办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平台,向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八、若未按规定要求、时限办理备案、变更等手续,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接入商暂停网站接入。